近年来突发事件日益增多,对这些事件处置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后果大小和影响程度。从目前来看,各级政府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虽然有很多创新并发挥了一定实效,但在如何把握突发事件中的社会群体心理方面,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社会学研究表明,群体行为的发生过程中,会形成区别于个体的“群体心理”。因为,个体一旦参加到群体之中,由于匿名、模仿、感染、暗示、顺从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个体就会丧失理性和责任感,表现出冲动而具有攻击性等过激行动。具体来说,当前我国突发事件所表现出来的社会群体心理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其一,借机发泄心理。转型期的中国,因为社会的剧烈变化、利益的重新分配以及各个社会阶层的不同际遇,使得许多人的生活压力加大,心理上产生了相对的被剥夺感,甚至在一定范围内滋生着不满情绪;某些地方政府许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而类似信访等社会表达渠道的不畅通,又使得一些群众感到无处说理,心理压抑。
其二,逆反心理。当起因事件发生后,一些政府有关部门出来“辟谣”或“定性”时,因其此前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在民众中威望和公信力。因而,无论政府如何解释,人们不仅不大相信,反而将其视为政府推卸责任、隐瞒事实的借口。“辟谣”或“定性”不仅无法起到安抚人心的效果,反而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
其三,表现欲和英雄情结。个人进入群体后,总有一种表现欲。特别是,现代化造成个体间的距离以及因此形成的对人性的异化,并没有改变人类渴望群体生存这一本能性的需求,但会以另一种方式表现出来。
其四,盲目从众心理。许多参与事件的人,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事件发展的严重性,更无法说清自己参与该事件的目的和动机,而只是“看着别人跑过去,我也跟着跑过去了”。这种从众心理可能会使一个极小的事件在很短时间内聚集起几千人上万人来,从而聚集起巨大的社会能量。这种能量一旦得不到及时疏导或缓慢释放,就可能演变为严重的社会冲突。
其五,法不责众心理。在群体性事件中,个人之所以参与其中,法不责众心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许多参与事件的人认为,只要人一多,个人混在群体之中,做着和其他千百人相同的事,往往相信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追究。群体行动中个体的去身份化现象是这种法不责众心理产生的最为主要的根源。
从理论上讲,群体心理所具有的上述特征并不是同时发生的,它的发生过程有两个重要的机制:一是情绪感染;二是行为模仿。如何根据这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状况进行心理疏导,对防范和处置目前突发事件意义重大。具体来说,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值得特别注意。
第一,要加强特定人群的心理引导和干预。这主要是针对事件当事人的心理引导问题。他们往往情绪激动,悲伤、烦躁、焦虑、怀疑、过分敏感或警觉,甚至愤怒,绝望,往往会做出非理性的举动。这时,地方政府除介绍相关事件的调查情况,回答当事人疑问外,发现当他们存在情绪失控情况的,暂时难以正常交流的,除做政治思想工作外,还应及时的安排专业心理医生或经过培训的社会工作者,对其进行心理干预。
第二,要根据当前信息技术的特点,加强信息公开和权威发布。传统的信息封闭和压制在当今网络信息社会亦不能奏效,反而起到反作用。在发达的信息时代,谣言可以快速传播进其他人的耳朵里。因此,政府应该针对群体心理,选择信息发布的形式和方法。
第三,要加强对群聚场所的管理。群体聚集,不仅有利于各种流言传播,而且最容易产生“情绪感染”。而要想有效地控制躁动中的群体,不能单靠从外部施压,这会导致群体的进一步团结,也不能依靠以暴制暴,这会导致恶性循环让冲突升级。比较好的办法,要加强对群聚场所的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让非中坚分子离开群体,并打消其他人加入群体的念头。
第四,要加强事后的心理干预。政府的职能部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化解参与群体的心理紧张。千万不要在采用暴力平息事件后,扩大打击面,甚至制造新的冤假错案。在合理合法处置参与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要尽量以教育和引导为主,开展一些心理安抚,使参加事件者度过这次心理危机,不留下心理创伤,不会在同类事件中再次发作。
第五,要加强利益表达团体和体制建设。通过正式建立的利益表达团体,相对因事件而聚集的群体而言,要理性和有责任感,也能较好约束社会成员的失当和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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